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普通高中:
为确保2018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平稳有序的推进,现就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明招生要求
(一)严禁违规招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严禁接收生源地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公办学校跨省辖市、县域招生(经市教育局批准的除外);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以“合作办学”的名义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得参加高中综合素质评价。
(二)严格国际班招生。严格学籍管理,严禁通过国际班招生变相“掐尖”选择生源,严禁国际班学生以任何名义转入本校普通班就读,严禁接收无学籍或未录取的学生;国际班学生实行单独编班管理、单独组织教学、单独进行评价,每学期注册一次。
(三)规范接收借读生。坚决杜绝公办普通高中接收“同城借读”学生。公办学校接收借读生方案应书面报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要对申请借读学生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审核情况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不得违规宣传。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到初中学校组织招生,不得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对考生和家长进行违规承诺;不得在招生咨询中预估录取分数线;不得贬低其他招生学校。
二、加强过程监管
各普通高中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校要依法依规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市教育局对招生期间重要时段、重点环节、重点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明察暗访,确保2018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三、实行责任追究
市教育局将加大违规招生行为查处力度,对违规招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学校负责人、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并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连续三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招生计划10%的比例减少其招生计划,三年内不得申报奖补资金,直至给予暂停招生或年检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处理。因违规招生被省教育厅通报的,加大处罚力度,直至给予取消招生资格或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督导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教育主管部门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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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