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三十二中学落实督导意见和整改要求的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深化教育督导制度改革,完善学校督导机制,发挥教育督导责任区职能,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结合包河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要求,特制订我校落实督导意见和整改要求的工作机制。
一、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督导问题整改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配合责任督学督导工作并针对督导意见提出整改措施。
组 长:王强
副组长:刘玉明、彭雯静
成 员:李长林、许仁新、王浩、胡习武、冯立华、姚力
学校视导员:李长林
二、配合督导工作要求
1.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对学校工作的随访督导,依据督导内容向责任督学提供有关档案材料,并接受督导小组的提问,向督导组做出解释和说明。
2. 在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督导期间,所有领导小组成员要及时将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进行梳理,为督导组提供相关材料。
3. 认真听取责任督学对学校工作的督导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4.督导联络员要做好学校与责任督学的联系工作,并及时整理、归档有关材料。
三、整改程序与分工
1.对责任督学提出的问题,学校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问题存在的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并将具体问题细化。
2.对细化后的问题责任到人,分管领导负责解决;对于疑难问题由领导小组共同策划解决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3. 对文明创建和安全方面的问题,由杜春苑副校长负责整改;对教育教学和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由汪卫东副校长负责整改;对基础建设、后勤和食堂方面,由黄国梁副校长负责整改;对党建和学生组织建设的问题,由李家银书记负责整改。
4.处理意见、整改问题期限为1周,并召开领导小组反馈。
5.整改问题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向责任督学反馈。
四、考核与问责
对整改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的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人,领导小组进行诫勉谈话,整改效果列入部门或个人绩效考核,并作为晋升晋级、评比评先的依据条件。
合肥市第三十二中学
20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