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社团管理制度_合肥市第三十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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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社团管理制度
来源:合肥三十二中 作者:合肥三十二中 日期:2012-05-26 阅读:3624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按照“以人为本,以德治校,以质量求发展,以多样性为特征,以培养创造性人才为核心”的指导思想,繁荣校园文化,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我校为“营造生动活泼的校园文化生活,构建学生自主管理模式”,由在校生自愿组成的,以实现其会员共同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为目标的,有明确的章程,非盈利性的、非社会性自愿参加、自主管理、自觉学习、自我服务的的学生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宗旨:
1、学生社团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
2、学生社团旨在丰富学生自我课余生活,提供展示自我的空间和平台,建设健康、活泼、向上的校园文化。
3、学生社团活动是学校课程设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社团活动来充实、完善我校校本课程的开发。
4、学生社团旨在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引导学生回归生活世界,形成多样化的学习方式,提升学生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社团组织及社团活动应当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将学习与社团活动相结合,努力探索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各方面能力。
第六条   本条例是我校所有学生社团在校内、外开展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校团委面向学生社团管理、服务的准则。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由我校在校学生发起成立,发起人至少为3人以上;
2、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3、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4、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5、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老师,指导教师必须为校内教师担任。
第八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1、经校团委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领取并填写《合肥三十二中学生社团申请注册表》,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2、经团委全面审核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申请注册表》留校团委存档。
3、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九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由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年级、班级、姓名等)应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并报经校团委负责老师、社团指导老师同意,由校团委认可产生。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团委负责老师、社团指导老师签字同意;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实践,乐于为同学服务;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
4、有高度的责任感,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上学期有两门主要科目不及格;
2、曾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校团委撤职的原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5、有其它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十一条  社团需设立联络员一名,以保障社团与校团委的信息交流畅通,并及时传达工作信息。其须具备以下条件:
1、社团正式成员;
2、在社团中兼任副社长(副会长)或以上职务。
第十二条  社团全称必须含“合肥三十二中”和“学生”字样或在名称使用时注明“学生社团”,例如“合肥三十二中XX学生社团”。且社团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三条  社团可以聘请若干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其中至少聘请一名校内教师担任该社团指导老师,事先须经指导教师、校团委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出具海报、通知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教师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提前一周至一个月向校团委提交《合肥市三十二中学生社团活动申报表》,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场地使用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的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社团组织的活动,需动用学校物质资源的,须经校团委批准。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应向校团委进行书面的总结。活动的申请与总结资料在校团委备案。
第十七条  社团的活动应该遵照活动申请的内容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动,社团负责人最迟在活动预定时间前48小时提请校团委审批。否则,校团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终止其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邀请任何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须提前一周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
2、讲座、报告会的秩序及会场卫生由该社团负责维持与维护,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3、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组织者应向校团委作书面汇报,送校团委备案。
4、社团应自行采写讲座、报告会新闻稿件及图片,经由校团委发至校内及校外媒体。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联欢会、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须提前一周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2、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3、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向校团委作书面汇报。
4、社团应自行采写活动新闻稿件及图片,经校团委发至校内及校外媒体。
第二十条  社团举办出游、社会考察等大型校外实践类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须提前一个月向校团委提交活动申请报告。活动申请须经社团指导老师和团委老师审核签字后,报校团委批准。
2、经批准后,由校团委监督该社团提前做好安全保险措施,方可进行此活动。
3、社团须以“合肥三十二中学生社团”身分进行校外活动,须持有明确“合肥三十二中”字样的标识物,并严格注意形象,自觉维护我校荣誉与尊严。
4、在活动结束后,社团须及时向校团委提交书面详细活动总结、财务报告以及活动安全情况的书面报告。
5、必要的话,社团可向校团委提出举办校外实践活动总结报告会、举办校外实践活动图片展的申请,校团委应给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社团参与兄弟学校或其他校外组织、机构组织的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须提前报知校团委批准、备案,校团委须对该社团参与该活动提出建议。
2、社团须以“合肥三十二中学生社团”身分进行校外活动,须持有明确“合肥三十二中”字样的标识物,并严格注意形象,自觉维护我校荣誉与尊严。
3、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应向校团委作书面汇报。
第二十二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张贴在校团委指定的张贴栏上或展板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随意张贴。
2、张贴物须内容真实,且须署含“合肥三十二中”字样的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3、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图画、标志及文字等。
4、社团应自行保存使用过的张贴物。
第二十三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称,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学生社团内部指导、外部交流的非正式出版的期刊。
(二) 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校内工作的指导教师,并可根据需要适当配以顾问;
3、有健全的编辑部,有一名全面负责的主编。主编及其他编辑部成员必须是社团内部的正式成员;
4、有必需的资金,能够解决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5、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校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出版刊物,应提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四)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刊物初稿须报校团委审批并备案,经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
(五) 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责任。
(六) 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校外流通需经团委老师批准。
(七) 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须提交一份至校团委存档。
(八) 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按群众性集会活动进行申请、组织。
第四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自律节约,自觉接受校团委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择优酌情以评选“最优活动”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报经校团委批准后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也可以寻求校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校团委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二十七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须建立经费收支帐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财务人员必须权责分明,不得同时兼任。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和使用,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换届时须对财务进行总结、清理。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校团委根据社团章程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
第三十条  校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每两周召集社团签到并召开社长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校团委有权按相关规定对该社团及社团负责人采取处罚措施。
第三十一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初在两星期内到校团委领取、填写《合肥三十二中学生社团注册表》,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逾期未注册社团按自行撤销处理。若继续申办须按被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
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每学年,校团委对所有学生社团进行全面调查,并做报告。
第三十四条  每学年,校团委召开社团评优大会,根据各社团例会考勤、活动等情况,评选出优秀社团,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每学年初,经由各社团申请,校团委依据社团整体情况对上一学年社团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决定学分奖励。
第三十六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校团委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需向校团委提交解散报告,解散报告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含正副社长、各部部长)签名;由该社团指导教师签名同意,经校团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解散。社团解散后,其财产归属由校团委参考社团章程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校团委对于社团的惩罚措施依次为下(按由轻到重排列):
1、批评警告;
2、严重警告;
3、通报批评;
4、暂停活动限期整改;
5、解散社团。
第三十九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对其做出批评警告直至暂停活动限期整改的惩罚:
1、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的;
2、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的;
3、举行重大校内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
4、未经校团委批准擅自举办出游、社会实践、考察等校外活动的;
5、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的;
6、社团负责人有严重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的;
7、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社团盗用其他组织名义活动的;
8、连续两个月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社内外活动的;
9、社员投诉、校内外知情人员投诉较多的;
10、无故不参加社团大会或社团交流会的;
11、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第四十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可以勒令其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严重背离社团活动宗旨,与社团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3、连续一个学期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社内外活动,机构瘫痪;
4、盗用其它组织、机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5、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6、停止活动予以整顿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7、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1、实际成员人数不足15人;
2、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告批评等。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校团委经团委报请学生处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四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在社团活动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校团委报告上级领导部门,并移交保卫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合肥三十二中所有学生社团。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有解释权归合肥三十二中校团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