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市第三十二中学教职工私家车进出校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方便本校教职工私家车进出校园,规范对私家车的管理,保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私家车进出及停放校园不收费。
第三条 学校根据校园实际状况,由保卫科具体负责,划定停车区域,设置停车位。
第四条 学校对停车位实行停车牌管理,取得停车牌的教职工方可驾驶私家车进出校园。未取得停车牌的教职工,不得驾驶私家车进入校园。
第五条 凡与学校之间存在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教职工,驾驶私家车上下班的,可凭有效证件申请停车牌。停车牌由学校保卫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并登记。停车牌以停车位总数为限、按教职工申请的时间先后逐个核发。停车位满额时,学校不再向教职工核发停车牌。
第六条 领取停车牌的教职工驾车进出校园时要主动接受保卫部门(门卫)查验,服从引导。私家车进入校园后须减速慢行(时速不超过5km∕h),不得鸣笛,不得与学生抢道。私家车进出校园时应尽量避开上学、放学高峰时段,如遇拥堵,学生优先通行,私家车必须等候或避让。
第七条 私家车应当在停车区域内按车位有序停放;安装报警装置的私家车,停车后须将报警信号置于静音状态。教职工不得在校园内洗车,不得在校园内练车。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学校保卫部门管理的私家车,学校有权取消其停车牌。
第九条 教职工对停放在校园内的私家车应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学校不承担因个人原因导致车体损坏及物品丢失的责 任。
第十条 教职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夜间在校园内停放私家车的,须向学校保卫部门声明。
第十一条 校园内住户的机动车辆确需进出校园的,应向学校保卫部门申报并登记备案,不得停放于教学区、运动区、学生生活区和重要通道。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