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班主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班主任全面负责一个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是班级教育和教学管理的核心。
第二条 班主任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在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本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开展班级工作。全面地指导、教育、管理学生,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健康体魄的公民。
第二章 培养与培训
第三条 通过理论培训、实践探索、工作研讨等方式提高班主任整体素质,建设一支理论水平高、德育意识强、奉献精神好、工作效率高的新型班主任队伍。
第四条 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原则,通过“集体培训,个别指导,自我研修”等方式进行在岗班主任培训。集体理论培训每学期不少于2次,每学期写一篇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总结。每学年撰写一篇高质量的教育教研论文,有计划、有目的的组织外出考察、学习示范学校等活动并撰写考察报告。
第三章 选拔与聘用
第五条 学校从班主任人才库中优先选择经验丰富,德才兼备的在职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
第六条 选择与聘用班主任须经政教处从班主任人才库中提名,学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起始年级聘期原则上为三年,非起始年级一般为一年。
第七条 任何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聘和变相拒聘,学校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在岗班主任无故离岗按《合肥市第三十二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视为旷工处理。
第八条 在岗班主任特殊情况离职,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材料形式,说明原因上报政教处,经学校办公会讨论同意后,从班主任人才库中选派教师接任。
第九条 教师职评中,需政教处出具班主任工作经历者,必须完成完整聘期方可盖章,政教处将盖章者名单予以公示一周,接受监督。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原则上年龄45周岁以下的教师都有无条件承担班主任工作的义务(即45周岁以下教师无论是否在职在编皆为我校班主任人才库中人才)。新分配到校的教师在转正之前必须直接或见习担任班主任工作一年方可转正。
第十一条 班主任在管理过程中须遵循教育原则,遵守教育法规,须按质按量地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教育工作和教育规定的德育科研任务。
第十二条 由政教处牵头,建立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小组,制定考核细则,建立班主任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 政教处每月公布班级日常管理考核结果,每学期根据考核细则对班主任进行考核,作为学期末工作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评价与奖励
第十四条 见《班主任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班级内发生恶性事故,公物损坏严重,班级卫生多次评比较差直接评为本学期不合格。
第十六条 教师在职评中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时,审报中级职称任期内必须担任过班主任,或行政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审报高级职称任期内必须完成一个循环即至少连续三年,或行政管理工作三年,而且成效明显,受到师生好评。学校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在职班主任享有优先权,学校《中高级职称兑现排序方案修订稿》中将充分体现在我校长期担任班主任工作及在职班主任的优先权。
第十七条 班主任工作经历是界定各科目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的必备条件。
附则:
第十八条 政教处是班主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班主任的培训、建档、负责管理、考核班主任工作,在为学校选拔骨干教师过程中政教处将提供相关考核材料并参于认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遇教职工奖金发放制度改变学校将及时修定该办法。本条例修改权、解释权属学校行政办公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