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聘请外籍教师来我校工作,是落实改革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促进我校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振兴我校的一项重要措施。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共同努力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条 我校聘用外籍教师的工作方针、任务是:积极而有计划地聘请,千方百计调动专家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争取最佳效益,扩大我校的对外联系,促进我校的教学工作,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三条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我校具体情况制定的,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所有教职工及外籍工作人员。本规定仅限内部使用,对外保密。
二、外籍教师的聘请、使用、管理
第四条 聘请外籍教师要坚持积极慎重、确实急需、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聘请工作经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有关手续由国际部负责办理。受聘者必须具备真才实学,有教学经验和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对我友好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 聘请人员确定后,在外籍教师到职前通过信函与受聘外籍教师商定工作任务和临时工资,草签合同,专家到职后试用一至两个月,如双方满意,即正式签订合同。
第六条 健全工作制度。国际部应会同教务处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每学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分析聘用效益、交流经验,写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外籍教师到职后,校领导及国际部负责人应及时向其介绍我校的有关情况,及对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介绍学生守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外籍教师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第八条 教研室的有关业务活动和教学工作方面的会议应当请外籍教师参加,听取他们对诸如制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备课、教学方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分析研究,需要作出答复的要及时答复。
第九条 对在我校工作成绩显著的外籍教师应给予奖励;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籍教师,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解聘外籍教师,由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定期通报各有关单位,不得再录用。
第十条 外籍教师每周工作定额不少于12学时(不包括个人备课、批改作业、辅导、参加教学会议等时间)。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准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或游览。如请假,需经教务处同意,国际部领导批准;超过3天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切实保障外籍教师的人身财物安全,防范极少数坏人利用外籍教师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对外籍教师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派出所及学校保卫处负责,外籍教师所在工作部门密切配合,依靠群众,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
三、生活、安全及社会交往
第十三条 国际部应本着主动关心、热情相待、适当照顾的原则,认真做好外籍教师的接待工作,积极为外籍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使他们无后顾之忧,安心工作。
第十四条 要尊重外籍教师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照顾外籍教师的生活特点。外籍教师除在我国法定节日可以休假外,在其本国的民间传统节日,也可以休假,假期为:圣诞节(12月25日)二天,万圣节(10月31日)一天。外籍教师要求过本国国庆,可给假一天。其它外国节日均不给假。上述休假规定,学校应当主动通知外籍教师。
第十五条 对外籍教师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区别处理。一般的由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尊重外籍教师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外籍教师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犯上述规定者,应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在与外籍教师交往中,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机密,不得向外籍教师泄露我校内部规定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与外籍教师的友好交往活动,要相信外籍教师的绝大多数,相信中国人员的绝大多数,放手同外籍教师交朋友,放手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情况。
第十九条 邀请外籍教师参加我方组织的各种活动,应贯彻自愿的原则,不可勉强。
第二十条 对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不予干涉,要向他们讲明我国的宗教政策,外籍教师在华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传教活动及与我国政府政策相抵触的政治宣传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传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在国际和我国内政问题上与我们有不同的看法,应当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交换意见,不强加于人;对个别人的污蔑和挑衅言论,应当严正表明我们的立场,予以驳斥,但不予纠缠。
第二十二条 外事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对师生进行经常性的外事政策规定和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师生的政策水平和外事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领导小组。
合肥市第三十二中学
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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